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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

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发布时间:2021-08-26884次浏览

(1)复员、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军人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2)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的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还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有关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职工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4)恢复党籍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错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复查改正并恢复了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分三种情况办理:

①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不必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②不在原单位的党员,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区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申诉人现所在单位党组织,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申诉人,并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③申诉人已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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